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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费的收缴和使用管理
 发布日期: 2009年08月02日
  
团费的收缴和使用管理
一、关于团费的交纳
  1、凡有工资收入的团员,每月以比较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为基数,每月工资收入总额包括:
  (1)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
  (2)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不包括政府特殊津贴)、奖金(指作为工资部分的奖金,不包括一次性重奖和年终一次性奖金,下同);
  (3)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4)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各类津贴、奖金);实行年薪制的人员按月平均收入计算。
  根据工资收入,按以下比例交纳团费。
  (1)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
  (2)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以上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
  临时工、合同协议工团员,在有工资收入期间,按上述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        
  2、在乡镇企业工作的农民团员按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其他农民团员每月交纳团费1角。
    3、学生团员(包括没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团员),每月交纳团费1角。带薪学习的团员,按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        
  4、城市和农村中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团员,每月按上季度交纳所得税后平均月收入,参照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
  5、没有经济收入或依靠抚恤、救济为生的团员,每月交纳团费1角。
  团员如确有生活困难,无力交纳团费,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团员大会讨论同意,团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6、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7、团员除按规定交纳团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
  8、团员应自觉地向所在团组织交纳团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团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9、对不按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团组织应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按自动脱团处理。  
  二、关于团费的管理和使用
  各级团委收取、留用团费比例规定如下:
  (1)县(市、区)委和相应一级团委,收取团费总数的50%,留用团费总数的25%,其余上缴;
  (2)县级以下基层组织留用团费总数的50%,其余上缴。
  1、团费应由各级团委组织部门统一管理。要建立和健全团费管理制度,指导专人负责,单独立户存入银行,不得同团的其他经费混在一起。各级团委在收到下级团组织上缴的团费时,应出具团费收据,并加盖公章。
  2、团费是团的经费来源之一,主要用于团的活动,团员、团干部教育、培训、奖励和订阅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杂志等团的机关报刊等方面的必要开支。不能把团费用于团员、团干部的生活福利,严禁用团费请客送礼。要严格团费使用的审批手续。
  3、团的各级组织每年将团费收支结算一次,并将收支情况连同按规定上缴的团费几时报送上一级团委。上级团委每年对下一级团委的团费收缴和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予通报,表彰先进,督促后进,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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