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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团党组发﹝2010﹞3号
文号:鹰团党组发﹝2010﹞3号  发布日期: 2011年06月01日
 

   

中共共青团鹰潭市委党组文

 

鹰团党组发20103

 

关于印发《共青团鹰潭市委问责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部室: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在市直单位开展党员干部遵纪守法集中教育活动的方案>的通知》(鹰发〔20105号)的精神,按照市纪委《关于制定并报送问责办法的通知》(鹰纪字〔20109号)要求,经团市委党组同意,现将《共青团鹰潭市委问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共青团鹰潭市委党组

201049

 

 

 

 

 

共青团鹰潭市委机关干部问责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制定并报送问责办法的通知》(鹰纪字〔2010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团市委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问责对象:团市委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问责原则: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二、问责情形

第四条 团市委全体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执行和落实有关政策、法规、团市委党组决定不力,不坚持原则,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所从事的共青团业务知识不熟悉,又不认真学习研究,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完不成工作任务的;

(三)各部室负责人对岗位工作不能提出工作计划,不能明确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对策措施,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

(四)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在全省排名差,严重影响我市综治成绩的;

(五)对希望工程助学捐款、希望小学援建资金挪作他用或管理不善的;

(六)不严格执行团市委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首办责任制的规定和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编撰《鹰潭共青团工作简报》、《团情要讯》不认真负责,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八)不遵守团市委信息上传制度,开展重要工作的信息不及时上传团市委网站的;

(九)不严格遵守团市委文件印刷、工作用餐、广告牌制作登记制度的;

(十)不遵守团市委上下班作息制度、不移动考勤牌,屡教不改的;

(十一)组织纪律观念差、作风懒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

(十二)各部室对领导布置的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事顶着不干、拖着不办的;

(十三)服务青年态度冷漠、作风粗暴的,严重影响团市委形象的;

(十四)对不属于职责范围或不宜由本部室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置之不理,给团市委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十五)不能按照党风廉政的要求,做到廉洁自律的;

(十六)使用公款到娱乐场所消费、公款钓鱼的;

(十七)参与赌博活动的;

(十八)上班期间擅离职守的;

(十九)上班期间上网炒股、聊天及从事其他娱乐活动的;

(十六)违反综治工作、计划生育政策要求,致使团市委该项工作被一票否决的。

三、问责方式

第五条 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团内通报批评;

(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劝其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采用(七)、(八)、(九)、(十)项方式问责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办理。

四、问责程序

第六条 被问责的情形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具体责任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具体责任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团内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具体责任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一)因下级机关(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致使团市委干部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十条 有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由团市委办公室提出书面建议,团市委党组会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一条 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进行申诉。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团市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制度建设       问责办法        通知

 送:市委杜德春副书记、市纪委,团省委各书记、团省委组织部

共青团鹰潭市委办公室                2010年4月9印发

(共印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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