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团发【2009】13号
团市委机关各部室:
为进一步促进团市委机关的纪律建设、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提高工作效能,树立团市委机关干部良好形象,经团市委党组研究决定,在团市委机关内部实行“禁酒令”,规定如下: 一、禁止在工作日中午饮酒(重要接待可适量饮酒,但不能影响下午正常工作); 二、禁止在值班时饮酒; 三、禁止在工作接待中划拳、行令; 四、禁止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损害机关尊严和工作人员形象;
五、禁止因饮酒失密、泄密; 六、凡违反本规定之一,影响正常工作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经查证属实,严肃处理。第一次违反的,给予批评教育;第二次违反的,责令书面检查或全市团内通报批评;第三次违反的,当年年度考核为不称职,并酌情予以罚款。 七、因饮酒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视其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八、团市委全体干部通讯方式将在网上公布,接受全市团干部和社会各界监督;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附件:团市委监督委员会成员名单
共青团鹰潭市委
2009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