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鹰潭市委
鹰 潭 市 教 育 局
鹰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鹰潭市少工委
鹰团联发〔2010〕4号
关于印发《鹰潭市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团委、教育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少工委,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团委、文教局,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团委、社会事业局,各市属中小学校:
为提高少先队辅导员素质,进一步加强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推进少先队事业深入发展,根据《江西省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团市委、市教育局、市人事局、市少工委研究制订了《鹰潭市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这是加强少先队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的重要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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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鹰潭市委 鹰潭市教育局
鹰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鹰潭市少工委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日
主题词:少先队 印发 辅导员管理办法 通知
共青团鹰潭市委办公室 2010年6月10日印发
共印30份
鹰潭市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少先队辅导员是少先队员的亲密朋友和指导者,是我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力量。为加强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规范辅导员的工作,根据《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和江西省少工委研究制订的《江西省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团省委、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少先队工作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少先队总辅导员、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少先队中队辅导员和少先队志愿辅导员。
第三条 各级少先队组织要认真贯彻本办法的要求,努力引导少先队辅导员做少先队员人生追求的引领者、实践体验的组织者、健康成长的服务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者和良好发展氛围的营造者。
第二章 辅导员的任职条件
第四条 辅导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能自觉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
2、热爱少年儿童,热爱少先队工作,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具有奉献精神,竭诚为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服务。
3、掌握教育规律和当代少年儿童成长规律,引导少年儿童在实践体验中提高全面素质。
4、综合素质比较全面,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一定的理论研究能力。
第五条 农村学校的大中队辅导员和乡(镇、场)总辅导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含中专)文化程度;城区中小学校的大中队辅导员和市、县(区)总辅导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含大专)文化程度。
第六条 大队辅导员和乡镇总辅导员应具有2年以上中队辅导员工作经验和教育教学经验,中队辅导员要有1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市、县(区)总辅导员原则上应具有3年以上的少先队工作经验。
第七条 少先队大队辅导员上岗前必须参加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少工委组织的专业培训,并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少工委颁发由全国少工委制定统一格式的《少先队辅导员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章 辅导员的配备与管理
第八条 市、县(区)、乡(镇、场)少工委应设少先队总辅导员。总辅导员应由长期从事少先队工作,具有丰富经验、较强组织协调能力和较高理论研究水平的人士担任。市级总辅导员应设在同级团委,县(区)级总辅导员设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市、县(区)总辅导员应按不低于同级团委或教育行政部门中层干部的标准配备。乡(镇、场)总辅导员由中心校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兼任,应按学校中层管理人员的标准配备。
第九条 大队辅导员由所在学校推荐、上级团委聘请、从事学校2年以上中队辅导员工作经验的优秀教师担任。在配备与管理上应做到:
1、有15个教学班以上的小学,应配备专职少先队大队辅导员1名,有条件的小学,可酌情设2名。初一、初二两个年级有8个教学班以上的中学,应配备一名少先队大队辅导员,中学的大队辅导员可由中学团委(总支)书记或团委副书记兼任。
2、大队辅导员在已与学校明确了聘用关系的人员范围内,按照队章的规定聘请,三年一聘,聘请的第一年为试用期,试用期间考核如不合格则随时解聘,工作业绩突出者可续聘。学校对大队辅导员进行调整时,需征求上级团委意见,并做到随缺随补。大队辅导员由上级团组织聘请,要举行仪式,颁发由市少工委制定统一格式的聘书。
3、大队辅导员按学校中层或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和使用,参加校务会议,参与学校行政领导管理工作。从事少先队工作多年,且成绩特别突出者,可列入教育系统后备干部培养序列。
4、符合条件要求的大队辅导员可按有关规定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和职称。
5、正式在编的专职大队辅导员每周上课不少于3课时时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兼职大队辅导员每天从事少先队工作的时间至少应按1课时计算,专职大队辅导员兼课每周不超过6课时,兼职大队辅导员每周不得超过12课时。超过部分按学校超课时计算课时津贴。少先队辅导员节假日组织开展少先队活动应按超时工作对待,学校应给予工作补贴或适当调休。
第十条 初中和小学以班级为单位成立少先队中队,中队辅导员一般由班主任兼任,也可由其他课任教师兼任。中队辅导员由学校聘请,要举行仪式,颁发由市少工委制定统一格式的聘书。
第十一条 学校和社区少先队组织要至少聘请一名志愿辅导员。少先队志愿辅导员应从各行各业的先进人物、优秀青年学生、志愿者和解放军指战员、武警官兵、公安民警以及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社会各界热心少年儿童工作的人士中聘请。聘请志愿辅导员要举行仪式,颁发由市少工委制定统一格式的聘书。县(区)少工委要对志愿辅导员及时进行登记注册,并对他们进行培训。
第四章 辅导员的职责
第十二条 各级总辅导员的职责是:在同级少工委的领导下,参与团委、教育行政部门、少工委对本区域内少先队工作计划的研究、制订和重大活动的设计、实施;参与对基层辅导员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及时向上级少工委和有关部门反映基层辅导员在工作、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并参与会同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少先队大队辅导员的职责是:抓好学校少先队基础建设;组织开展少先队大队的各项活动;指导和协调中队辅导员工作;培训中队辅导员;关注队员的身心健康,反映他们的意见和成长中的需求,争取学校、家长、社会的支持和配合;维护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他们健康成长全面发展;协助学校行政管理工作;协助社区少工委工作。
第十四条 少先队中队辅导员的职责是:在大队辅导员的领导下,指导中队委员会制订计划、开展工作、组织活动;指导中队集体建设,帮助队员学会当家作主。
第十五条 少先队志愿辅导员的职责是: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和专长,辅导少年儿童开展丰富多彩的实践体验和文娱活动;维护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为学校和社区的少先队工作创造条件,提供支持。
第五章 对辅导员的培训
第十六条 各级少工委要把对辅导员的培训作为重要的工作任务,制订年度培训计划,利用寒暑假和节假日对辅导员进行培训,并为他们参加培训创造条件。
第十七条 辅导员培训以“实际、实用、实效”为宗旨,应着重做好上岗前的专业培训、在岗期间的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的专项培训等。
第十八条 辅导员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少先队业务、少先队重大工作项目等。辅导员培训大纲、计划、教材要由省级以上(含省级)少工委组织专家编写。
第十九条 辅导员培训按照分级培训、分类负责的原则实施,分为全国、省、市、县四个层次。全国和省级少工委的培训以总辅导员、骨干大队辅导员及专项培训为主,市级少工委培训以大队辅导员为主,扩大到骨干中队辅导员,县级少工委培训要以中队辅导员为主。
第二十条 各级团委、少工委要落实各级团费的10%用于少先队辅导员培训的要求,同时积极争取财政和相关方面的支持,努力创造条件为辅导员受训提供经费保障。各中小学校应把辅导员的培训纳入教师继续教育体系。辅导员参加进修、培训应计入工作量,学校应当保证辅导员参加培训时间并按规定报销相关培训费用。
第二十一条 新任或拟任辅导员的优秀教师,参加上岗培训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在岗的大中队辅导员、总辅导员每年累计参加各类培训(含以会代训)的时间一般不少于5天。培训结束要颁发相应的证书。
第六章 对辅导员的业绩考核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总辅导员、大队辅导员由同级团委、教育行政部门、少工委负责考核。乡(镇、场)总辅导员、大队辅导员由县(区)少工委按照《少先队辅导员工作纲要(试行)》的要求进行考核。中队辅导员由学校少先队大队委员会和大队辅导员共同考核。
第二十三条 对各级总辅导员的考核可结合单位工作考评一年进行一次。对大、中队辅导员的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并建立考核档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其中考评为优秀的辅导员按当年参评总人数的15%确定。
第二十四条 对大、中队辅导员的考核主要应包括以下环节:(1)个人进行工作总结;(2)在所在学校进行民主测评,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3)确定考核等次。考核结果要作为辅导员聘请、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考核不称职应予解聘。
第二十五条 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辅导员的考核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学校),并报上级少工委备案。
第七章 对辅导员的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经正式聘请,工作有显著成绩或作出特殊贡献的各级总辅导员、大中队辅导员和志愿辅导员,由各级团委、少工委联合教育行政部门等共同表彰,并授予“十佳少先队辅导员”、“十佳少先队志愿辅导员”、“优秀少先队辅导员”、“优秀少先队志愿辅导员”等荣誉称号。
第二十七条 受到表彰的大中队优秀辅导员和乡(镇、场)优秀总辅导员应享受同级优秀教师的待遇。辅导员在岗期间,当年辅导员业绩专项考核为优秀或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十佳少先队辅导员”荣誉的,所在单位年度绩效考核过程中,应将该辅导员的年度绩效考核等次确定为优秀。
第二十八条 辅导员在少先队工作中获得的各种奖励和研究成果,应与中小学教师在教学方面获得的奖励和研究成果同等对待,并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聘用、职务和工资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共青团组织表彰的先进工作者,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的优秀教师,少先队辅导员要占一定比例。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地在加强学校内部改革管理时,要重视少先队工作,不能随意撤消大队辅导员或由其它行政领导、一般教师兼任。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通过各种渠道依法规为少先队组织筹集活动经费,经费由学校财务部门审计,大队委员会支配使用。
第三十二条 学校要为优秀辅导员参加夏、冬令营和进修学习等创造条件。辅导员在假期组织活动或参加上级团队组织的活动,学校要规定给予补助。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共青团鹰潭市委、鹰潭市教育局、鹰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鹰潭市少工委共同制定,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发文组织。县(区)级少工委可联合相关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或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