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9年度团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团委,龙虎山风景名胜区、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团委,市直及驻鹰各有关单位团委:
共青团员按照《团章》规定向团组织缴纳团费,团的组织按照规定逐级上缴团费,不仅是团员和团组织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而且是为团的工作开展提供部分经费,增强共青团员意识,促进团的基层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团费收缴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圆满完成2008年度团费收缴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团费收缴的有关规定
1.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以上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每月工资收入总额包括:
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津贴。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不包括政府特殊津贴)、奖金(指作为工资部分的奖金,不包括一次性重奖和年终一次奖金,下同)。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
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动的部分、(各类津贴、奖金)。实行年薪制的人员按上年月平均收入计算。企业下岗职工每月交纳团费0.20元,特别困难的每月交纳团费0.10元。下岗职工重新就业后,有固定工资收入时;临时工、协议工团员,在有工资收入期间,均按上述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
个体经营的团员:每月按上季度交纳所得税后平均月收入,按上述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
2.乡级以下农民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10元(在乡镇企业工作的,有工资收入的仍按上述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
3.学生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10元,带薪学习的团员按上述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
4.没有经济收入或依靠抚恤、救济为主的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10元。团员如确有生活困难,无力交纳团费,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团员大会讨论同意,团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可以少交免交团费。
5.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
6.团员除按规定交纳团费外,自愿多交者不限。
7.团员应自觉地向所在团组织交纳团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团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8.对不按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团组织应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按自行脱团处理。
9.团市委根据我市团员分布情况,经过认真分析和核算,对各基层直属团委在核算团费收缴标准时采用贵溪市、余江县、月湖区、龙虎山风景名胜区、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学生团员、农民团员占团员总数95%,有固定工作收入团员占团员总数5%的比例进行核算。有固定工作收入按人均月收入800元标准进行核算。
二、团费管理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1、继续执行团组织逐级上缴团费的规定,各基层团组织所收团费50%留用,其余上缴。
2、团费应由各级团委组织部门统一管理,要建立健全团费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单独立户存入银行,不得同团的其他经费混在一起,严禁个人长期保管现金。各级团组织在收到下级上缴的团费时,应出具正规团费收据,并加盖公章。
3、团费是团的经费来源之一,主要用于团的活动,团员、团干部教育,培训、奖励和订阅团内报刊和学习教育材料等方面的必要开支。不能把团费用于团员、团干部的生活福利。严禁用团费请客送礼。要严格团费使用的审批手续。
4、各基层团组织每半年将团费收支结算一次,并将收支情况连同按比例应该上缴的团费报送上一级团组织,上级团组织每年对下一级团组织的团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予通报,团总支或支部应每年将团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向团员公布一次。
三、工作要求
1.各县(市、区)团委,龙虎山风景名胜区、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团委,市直及驻鹰各有关单位团委要本着对团的自身建设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及时地制定团费收缴计划,切实安排好团费收缴措施,确保圆满完成此项工作。
2.请各基层团组织于2010年11月15日前,按规定将2009年度团费及时上缴团市委组宣部(收费标准参照2008年度)。
3.各基层团组织要及时上缴团费,不得拖延,贻误工作。团市委将对基层团组织收缴情况进行统计,对不能及时按标准上缴的予以敦促,对督促仍无效,不能按时足额上缴团费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取消一切评先选优资格,并通报批评。
4.各县(市、区)团委,龙虎山风景名胜区、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团委,市直及驻鹰各有关单位团委2009年度团费收缴任务数请及时与团市委组宣部联系。
联系人:陈愈湛
联系电话:6445757
特此通知,望认真贯彻执行。
共青团鹰潭市委组织部
2010年11月1日
附件:鹰团组字〔20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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